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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
经费管理办法
 
第一条 根据《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》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)的经费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财务部门进行帐户管理。
第三条 全国建筑幕墙门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费来源、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的规定。
第四条 经费的预、决算由秘书长会议确定,秘书处执行。秘书处每年向技术委员会作收支情况总结报告。
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经费来源:
1.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;
2.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经费;
3.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;
4.委员和观察员交纳的费用;
5.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、服务等工作的收入;
6.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;
7.其它合法经费来源。
第六条 经费标准
1.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:5000元/年;
2.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委员:5000元/年;
3.委员:2000元/年;
4.观察员:2000元/年。
第七条 经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。
第八条 经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5月31日之前。
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的经费由秘书处单独立帐,专项管理。
第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
1.编写、审查标准草案;
2.召开会议;
3.秘书处办公设备以及开展日常工作所需经费;
4.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、奖金、三险以及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;
5.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;
6.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。
第十条 经费开支原则上按技术委员会批准的预算执行,经费使用由秘书长签字负责。
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技术委员会全体会通过,主任委员签字后执行。
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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